承综治办〔2018〕8号

发布时间 :2019/10/12 | 专栏 : 承德落实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银监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机制和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机制,全面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制定《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和《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一:《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实施意见》附件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三:《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附件四:《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办法》附件一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全市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认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事关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事关诚信、和谐、文明承德的城市创建,全市综治委及成员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做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后,全市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缓解。但应清醒看到,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全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支持解决我市法院执行难问题,使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综合治理全市法院执行难问题形成合力标本兼治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原则。解决执行难问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全市综治委及成员单位都要进一步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法院开展涉府、涉企、涉村案件的执行,及时解决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市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按照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收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构建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对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当地法院的联系与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严厉惩治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全市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做好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法院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全市法院今后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与我市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下大力气解决执行积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要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选调业务素质强、作风正派、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干警充实到执行一线。配齐配强执行局领导班子,按照上级要求配备执行人员,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三是要大力倡导以和解方式执行案件。推行人性化执行,使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四是要积极探索执行方案改革。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推行执行听证、执行公开、执行风险告知、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电视、报纸公开曝光、举报奖励等执行威慑机制,不断拓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五是要严肃执行纪律。严厉查处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怠于执行、执行不公、不力、违法执行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严肃查处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行为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我市两级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市法院要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单位及个人违法违纪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全市综治办要将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严格评估考核。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法定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综治办要与当地法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要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当地综治办汇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研究,提出应对措施。综治办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协助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网络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全市法院执行网络。联络员应由综治维稳信息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乡镇、村干部为主,统一印制联系通讯录,以便全市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维持社会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请求支持协助的,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应当全力支持。特别是在处理执行案件信访过程中,执行员可通过联络员了解信访人情况,邀请他们参与做好信访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将信访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宣传工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基础,全市法院要会同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加深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为生态强市、魅力承德发挥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附件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市综治办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第二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第三条市公安局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第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七条市国土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第八条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第九条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条承德银监分局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归集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第十二条市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市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十三条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综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承德银监分局、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第十四条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第十五条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市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三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意见。一、明确联合惩戒措施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各部门要针对自己部门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及时有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以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二)政府扶持或补贴限制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各级政府所有补贴资金。(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三)任职资格限制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综治办)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承德银监分局)(四)准入资格限制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2.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炸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五)荣誉和授信限制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市司法局)2.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承德银监分局)(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限制。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山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七)有关消费限制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综治办)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综治办)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市综治办)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综治办)5.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控制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1.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3.人民法院要实时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四)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市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将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市法院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六)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屏蔽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法院执行局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由市综治办牵头,市法院主办,政府支持、人大监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两办有关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并将本单位上述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于2018年8月底前报送市综治办和市法院,以便及时、有效进行沟通、联系,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展开。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达到效果。(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整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三)强化惩戒结果反馈和管理应用。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各部门要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市综治办和市法院。(四)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市综治办、市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附件四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办法为加强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门用于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经费。第二条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二)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三)社会各界的捐助;(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条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主要是由我院执行的以下案件:(一)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二)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三)涉执行信访人长期信访,生活严重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四)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未结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线的;(三)申请执行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四)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第五条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第六条案件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执行部门应当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并负责审查核实:(一)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实际损失的证明;(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执行部门审查核实后,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获得赔偿情况、被害人伤残、疾病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救助建议,同申请材料一并交到中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处。第八条中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处收到申请材料,逐件登记后,严格审查。第九条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第十条司法救助金额应在《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相同或者类似情况同等对待,确保救助公平。对于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第十一条计财处持本院作出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到财政部门申领司法救助资金。第十二条救助金以财务转账为主,必要时执行部门可以与计财处协商负责发放。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分期发放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发放救助金,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救助申请人制作笔录。第十三条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制管理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每年年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核定。第十四条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当赔偿义务人由赔偿能力时,法院应当依法追偿,并缴入国库。第十五条每年一月底前,中院要将上一年度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承德市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审批表承德市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审批表案件名称被救助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与原案关系申请救助金额(大写)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市委政法委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财政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市委政法委、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原文档:/xycd/u/cms/www/201910/12160548pcb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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