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25 | 专栏 : 承德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批局: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联合44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全力助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各类行政审批限制,维护司法权威,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互助向善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坚持信息共享。破除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力度,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坚持联合惩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三、目标任务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使得信用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社会反映好的适格主体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引导社会大众牢固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互助向善的社会风尚。四、具体内容(一)实施对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实施措施依托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联合惩戒的限制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审批资格限制的联合惩戒措施。(三)实施步骤1、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无误。2、失信名单推送。全市法院和全市行政审批局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网络技术对接,尽快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在此之前,全市法院定期向当地行政审批局移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行政审批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联合信用惩戒。3、信息公开。全市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失信决定书,并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资格限制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LED显示屏予以公示。4、异议处理。被执行人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为错误的,可向承办法院申请纠正,承办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5、惩戒实施。全市行政审批局及时将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惩戒系统,通过失信惩戒系统对申请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识别,确认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后,启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对比、拦截、监督和惩戒程序,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审批限制。6、惩戒措施解除。全市法院依法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撤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行政审批局移送信息,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审批限制。五、工作机制(一)组织领导。全市法院和全市行政审批局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二)具体实施。全市法院和全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行政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三)同步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四)联席会议。全市法院和全市行政审批局要定期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效果。双方各设置一名专职联络员,实现联合惩戒工作的有序对接。(五)应急处置。行政审批申请人对其应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影响行政审批持有异议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并引导其向承办法院沟通处理。对于异议人哄闹缠访拒不接受劝告引导的,由承办法院派员处置,确保行政审批局正常工作秩序。对出现的舆情,双方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应对。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法院市行政审批局2018年10月3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行政审批局2018年11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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