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1/30 | 专栏 : 承德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自治县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