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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1 | 专栏 : 承德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等文件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2.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3.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标准
(三)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公开。
(四)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归集相关信息,“双公示”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并即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畅通“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渠道
(五)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完善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依托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利用,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六)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满足国家、省“双公示”数据归集要求。
(七)明确各地区“双公示”信息报送方式。“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市县两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归集整理本单位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并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归集汇总本级有关部门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后,统一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进行公示。“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有条件的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四、创新“双公示”信息服务应用
(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平台对接。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平台对接,实现各部门“双公示”信息归集与公示同步进行,提升“双公示”信息归集工作效率。
(九)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汇总归集同一主体的“双公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信息化数据支撑。
五、健全“双公示”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和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每月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排名,每年度将信息报送数量、质量、迟报率、瞒报率等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双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部门或县(市、区),降低抽查评估频次。鼓励县(市、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地区“双公示”工作开展统一评估。
六、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十二)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注明处罚严重程度,明确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十三)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四)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强化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五)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保障信息安全。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八、保障措施
(十七)落实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为本级“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明确专门科室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时间节点定期报送“双公示”信息,切实提升责任意识。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各类新闻媒介,推广“双公示”信息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强化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异议处理机制的宣传力度,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九)组织专业培训。组织“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组织信用修复培训,向失信主体普及信用修复流程知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打造“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团队。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