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4 | 专栏 : 行业信用知识

驻邕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精神,为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落实国务院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相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执业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及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应严格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相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部门联动,协会配合,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一)相关部门联动,提高南宁市工程造价行业技术水平。我局将进一步推动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市自然资源局,定期针对驻邕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的司法仲裁、财政投资评审所涉工程项目及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等多领域造价成果文件分类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抄送政府有关部门并予以通报。通过对造价成果文件的检查,及时纠正、指导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达到提高南宁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技术水平的目的。

  (二)加强清理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规行为,营造南宁市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和良性竞争发展氛围。我局将定期开展驻邕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成果文件编制违法违规行为,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我局将指导造价行业协会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针对协会核实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严肃查处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长期未履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以及恶性竞争远低于经营成本报价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不诚信、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营造南宁市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和良性竞争发展氛围。

  本通知下发后,驻邕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未按通知要求开展执业活动的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增强自身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全面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水平,更好地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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