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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16 | 专栏 : 行业信用知识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检查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细则
为深入优化气象行政检查,进一步细化安全监管,推进分级分类信用信息应用,逐步实现联合惩戒,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市气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用)》,为加强气象行政检查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应用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构建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主线,完善行业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实施信用监管,提高行业监管效能。
二、主要目标
借力全市“联合奖惩”监管工作平台,坚持问题导向、分级分类、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探索协同监管、精准监管,逐步推进差异化分级分类事中事后科学监管,突出提升监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行政检查对象
(一)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中的学校。
(三)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五)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单位。
(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防雷重点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
(七)升放气球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四、行政检查内容
根据《深圳市气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用)》的内容分类与检查事项,分为三个部分:
1.部门自主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设置上限;
2.部门专项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3.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检查事项是来源于部门自主行政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中可以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
五、行政检查的分级分类
利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监管对象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信用信息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采取动态更新机制,将各监管对象的行政检查抽查分级分为AAA级、AA级、A级。
(一)AAA级检查对象
1.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较高的(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查询,近2年(已持续24个月,下同)无失信记录;或通过气象安全管理监察平台查询,近2年无信用扣分记录);
2.落实气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较好的(已建立气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落实到位,近2年无气象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3.近2年无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以被正式受理为准,下同);
4.近2年无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2年检测质量考核合格)。
(二)AA级检查对象
1.具备一般的企业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一般的(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查询,近1年(已持续12个月,下同)无失信记录;或通过气象安全管理监察平台查询,近1年无信用扣分记录);
2.落实气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般的(已建立气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落实到位,近1年无气象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3.近1年无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
4.近1年无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1年检测质量考核合格)。
(三)A级检查对象
1.具备较差的企业信誉,社会公共信用等级较差的(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查询,近1年存在失信记录;或通过气象安全管理监察平台查询,近1年存在信用扣分记录);
2.落实气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较差的(气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设置气象安全责任人,或未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
3.近1年发生气象领域相关投诉、举报的;
4.近1年发生气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近1年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
六、行政检查的信用监管应用
根据行政检查的分级分类,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手段,推进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应用。
(一)AAA级的行政检查。以部门自主行政执法检查为主,适当减少行政检查的比例与频次,抽查比例不超过5%,一年内不超过1次。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估、线上自查自报,加强监管。
(二)AA级的行政检查。以部门自主行政执法检查为主,增设部门联合行政检查,减少行政检查的比例与频次,抽查比例不超过10%,一年内不超过1次。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估、线上自查自报,加强监管。
(三)A级的行政检查。以部门自主行政检查为主,增设部门专项行政检查、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与频次不设上限,直至落实整改闭环。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估、线上自查自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七、结果公示
监管信息在深圳市气象局官网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同步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检查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用)〉的通知》(深气办字〔2022〕36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