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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0 | 专栏 : 行业信用知识
7月10日,我厅印发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较好的激励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范围,营造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现决定将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包含注册地在我省行政范围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和注册地在我省行政范围外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信用信息构成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代理项目业绩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招投标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市(州)级以上招投标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三、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优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不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市(州)住建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招投标行业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综合评分75分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无信用评价记录(周期一年)。
其他事项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附件:
1.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