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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12 | 专栏 : 行业信用知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垦利区城市管理局,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东营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全市统一、量化评价、科学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承担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和所管理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以及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部门推送的失信信息。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政府批准设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可);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依法承接的监理业绩信息、含监理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市属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监理业绩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经初审和审核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一)监理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原则上以录入东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为准,其他工程信息应出具有效证明资料。
(二)本市监理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以施工许可证书所载信息为准,或提供其它查证途径及资料。
第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受评企业。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接到书面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应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各类信息录入公示期满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方能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向上追溯三年,处于有效期内的信息作为计分依据。优良信用信息、业绩信息按照公布文件、证书等依据文书所载日期为准。
不良信用信息向上追溯一年,处于有效期内的信息作为计分依据。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处罚、通报等依据文书认定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息积分方式,每2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在奇数月份公布。
(一)限时采集信息,每一轮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为偶数月的25日(含)前,25日后采集的信息进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二)采集信息后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对信息进行量化加减,经公示后动态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核实及公示时间除外)。
(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每2个月一次的频次,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于每个奇数月的1日排名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不分资质类别进行统一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市监理企业和外地进东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
本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及外出承揽工程情况进行评价,外地进东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60分。
新成立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设上限。
(一)东营辖区内项目。纯监理业绩按单项合同每10万元得0.1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单独承接或牵头承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其中监理部分每10万元得0.1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其余合同额参照监理部分折半计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本市企业、外地进东营企业计算方式相同。
(二)本市企业在东营辖区以外项目。纯监理业绩按单项合同每10万元得0.2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单独承接或牵头承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其中监理部分每10万元得0.2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分,其余合同额参照监理部分折半计分。以单项合同分别计算。外地进东营企业只考核在东营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依据扣分标准(附件)进行采集、记录并累计减分。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或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不作评价。
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70%(含)的;
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0%-90%(含)的;
C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90%以后的;
得分相同的企业并列一个等级。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和外地新进东营企业首次评价半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无经营收入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企业,减少对企业及项目的检查频次,优先支持晋升资质等级,优先支持企业及其实施的项目参与评先树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区(市属开发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限制企业评先树优;属市外企业的,根据其资质等级和管理权限将其有关不良行为通报到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承揽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推送工作管理。对录入、推送、公开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政策文件:http://dyjs.dongying.gov.cn/art/2023/1/13/art_38925_10300113.html
政策解读:http://dyjs.dongying.gov.cn/art/2023/1/13/art_38926_10300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