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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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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三、深入推进发行监管转型。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各项制度安排,以发行监管转型带动系统监管转型。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更好支持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发展。
五、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六、扎实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北交所,研究丰富北交所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
八、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制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九、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十一、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培育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功能。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逐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等业务落地,研究通过优先股(权)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等长期资本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间互联互通,做好企业规范辅导、融资和股权激励产品研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衔接安排,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通道和公示审核制度。
十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编制更多反映科创企业特色的指数。完善交易所配套产品体系建设。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创板、创业板衍生品供给,积极推进科创50、创业板股指期货和期权研发上市。
十三、持续完善交易机制。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十四、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促进功能发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做市交易、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服务,助力构建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政策文件: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74995/content.shtml
政策解读: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74924/content.s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4/05/06 -
广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行动方案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4/04/12 -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两家协会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自律管理。
市场化评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两家协会采用主办、协办机制,成立工作组,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主办单位一家,每年轮换,负有统筹协调义务,协办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安排。
工作组可以邀请来自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的专家,对市场化评价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场化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由两家协会共同制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总60分)、市场成员评价(总30分)和监管自律评价(总10分)三类指标,并设臵减分项和加分项。具体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参见附件。
第九条 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包括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
(一)评级质量主要考察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人员管理能力。
(三)合规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管理能力和业务合规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一)投资人评价主要考察投资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合理性、风险揭示能力等方面的认可度。
(二)专家评价主要考察独立的第三方行业专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度。
第十一条 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在评价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加分。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价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组织自律措施等情况,在评分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并实行累积减分,因同一行为被采取相关措施时,按最大扣分值扣减。
第三章 市场化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场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1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市场化评价。
第十四条 市场化评价工作启动前,两家协会联合对外公布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当年市场化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两家协会提交评价所需材料,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和两家协会网站披露市场化评价自评报告,说明本机构业务基础评价类各项指标表现情况。自评报告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由评级机构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两家协会选取市场成员代表参与市场化评价工作,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公正、勤勉尽责,在有效时间反馈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两家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化评价工作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的反馈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两家协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分计算、相互复核,并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两家协会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类,并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在各类别中进行排序。原则上评价得分前 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 20%的排第三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
两家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加强评价结果使用。评价结果仅为两家协会根据本办法客观得出,不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拓展中不得将评价结果用来恶意诋毁、贬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形的,两家协会将取消当年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场化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化评价公平性的有关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为本办法有效组成部分,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市场化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两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
政策文件: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gz/hxgll/202403/P020240322552970928925.pdf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4/03/29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