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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经民政、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周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首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从2024年起每年8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二)指标与等级
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总分为 1000 分,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所列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一个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2.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四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诚信)、B(守信)、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诚信)分值区间为[901-1000]、B(守信)分值区间为[751-900]、C(一般失信)分值区间为[601-750]、D(严重失信)分值区间为[600及以下]。
3.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D级:
(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办学场所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情形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置的。
4.具体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实施流程
1.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的信息归集、数据上报、信用积分等级评定等工作。(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或开展整治行动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单(见附件2),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保留存档,检查情况要实时填入《XX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扣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予以扣分,并留存档。(2)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当年度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培训机构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复核;(3)经复核无误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发布通报结果,并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4)市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全市校外培训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结果。
3.信用管理评级结果通报发布后,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校外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张贴信用等级标识(见附件4),机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更换,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私自遮挡、撤换、撤下信用等级标识。
4.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的,本年度积分等级直接定为D级,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置。
5.公布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期整改,或反复出现前期发现的问题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结果应用
(一)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评优评先及相关个人奖励等推荐、审核时,应当参考并结合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年度的信用积分情况。信用积分等级为C级和D级的培训机构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和表彰。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机构、B级机构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对于D级机构则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三)对A级和B级机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开设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支持;
2.纳入教育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县市区教育局应一年公布一次);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四)对C级和D级机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其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管。
(五)对连续三年未违反信用积分评价指标所列行为的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措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不断修订和完善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提高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今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首次评定结果,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分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主动提升信用评分等级。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多方式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及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要多渠道发布校外培训分类定级评定结果,加大对优良机构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失信违法机构的曝光力度,营造让规范办学者受益、违规办学者受限的良好校外培训环境。
附件:
1.娄底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整改通知单
3.XX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扣分情况登记表
4.信用等级图例
附件下载:http://jyj.hnloudi.gov.cn/ldjyj/jywj/202307/18abec9a54894e9bb16fd1795264c531.shtml
政策文件:http://jyj.hnloudi.gov.cn/ldjyj/jywj/202307/18abec9a54894e9bb16fd1795264c531.s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8/08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或参与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等事项的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A级景区、星级饭店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用承诺归集、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自愿、一事一诺、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事项的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现场办理服务事项窗口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涉及行政审批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同步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指导相关主体开展信用承诺,并对其履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监管和反馈。
第二章 承诺实施程序
第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信用承诺书》除包括社会信用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日期等基本信息外,应根据具体需要列举以下承诺事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中无违法违规、一般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信用承诺书》统一规范性文本。
第八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告知相关主体在申请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制办理,并告知相关主体违背承诺事项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采取信用承诺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信用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禁止采用信用承诺制。
第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导相关主体在办理业务时按照规范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应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业务处(室)存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主体的信用承诺书。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谁受理(审批、处罚),谁公示”原则,及时将相关主体已签订的《信用承诺书》上传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分类归集、存档。在上传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做好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信用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社会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抽检、舆论监督、实地验收等工作对相关主体践诺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主体践诺信息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的宣传教育,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相关主体主动承诺意识,引导相关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http://wlj.xm.gov.cn/zfxxgk/fdzdgknr/zcfg/gfxwj/202307/t20230719_2775165.htm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8/03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星级饭店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动态管理、保护权益”原则,以我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结合相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构建信用评价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并以数字、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提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同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文化和旅游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七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守信优秀(A)、守信良好(B)、守信一般(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E)5个等级。
第八条 市场主体存在国家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除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E级。
第九条 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含)标注“新登记注册”,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的频次,进行周期性的数据修订和结果计算。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文化和旅游信用网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
(二)对B级守信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对C级轻微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增加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检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上级主管部门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等开展宣传;
(五)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C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采取信用警示和诚信约谈等方式,宣传诚实守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中,取消容缺受理资格;
(二)利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中心,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http://wlj.xm.gov.cn/zfxxgk/fdzdgknr/zcfg/gfxwj/202307/t20230719_2775163.htm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8/02 -
关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现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见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人如以此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本通知所附格式模板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招标人可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作为附件一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情形,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存在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补交及没收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标准予以补交。
投标人未按规定及时补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未履行信用承诺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扬州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1年内不再接受其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进行公示,1年期从下达行政处罚日开始计算;没有行政处罚的,自违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经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公示,1年期从违约日开始计算。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省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指导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yangzhou.gov.cn/yzszxxgk/fgw/202307/fa750c3bddcc4f4faa8cc714f13ffa45.shtml
政策文件:http://www.yangzhou.gov.cn/yzszxxgk/fgw/202307/fa750c3bddcc4f4faa8cc714f13ffa45.s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7/28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充分发挥征信业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省地方征信平台,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格局。到2025年,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市场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地方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征信业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1.按照有稳定合法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要求。到2023年底,组建1家省级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备案,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征信产品与服务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征信市场有效供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在贵阳贵安等地先行先试,加快引入有实力的数据商、信息技术服务商等,做强现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满足行政管理和金融领域多样化征信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省投资促进局、省国资委)
(二)完善多方位征信服务体系
3.持续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质效,推动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到2023年底,全面建成“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务大厅”多元化征信查询服务网络,实现个人自助查询省市县全覆盖、企业自助查询省市全覆盖,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征信报告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查询征信报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4.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中标信息、合同信息等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力争通过线上方式锁定政府采购资金的收款账户,促进线上全流程“政采贷”融资业务发展。围绕酱香白酒等传统优势产业、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辣椒等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定期推送、重点辅导机制,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应收账款权属“应确尽确”,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发展和创新。到2025年,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年均增长10%左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
5.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我省应用,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围绕乡村振兴、绿色转型等重点领域,拓宽动产和权利抵质押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实现系统常用户数量逐年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在黔金融机构)
6.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充分应用政府大数据资源和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快建设省地方征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水电气费缴纳、涉农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等非信贷信用信息共享和治理,提供数据产品服务,实现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鼓励企业通过贵州省地方征信平台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息,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建档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加强省地方征信平台推广应用,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将平台提供的数据产品服务作为获客筛选、贷前审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助力信贷增量扩面降价。围绕企业融资需求,提供线上融资对接全流程服务,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探索将平台应用成效作为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提升政策“精准滴灌”水平。到2025年,平台注册用户达50万户,累计撮合融资500亿元。(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黔金融机构)
8.大力推动省地方征信平台按照市场化方向,实现实体化运营,确保建设运营活力。依托粤黔两省更加紧密的结对帮扶关系,积极引入高度市场化的优质金融科技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平台数据集中治理和开发利用。到2023年底,实现省地方征信平台市场化运营,到2025年,加入“珠三角”等全国区域征信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
9.以省地方征信平台为基础,加快整合“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找资金”服务板块及安顺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平台、铜仁市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黔东南州政金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黔南州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六盘水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超市等市州级平台。到2025年,建成全省统一、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地方征信平台。(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定期更新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等数据,实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全覆盖。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到2025年,信用乡(镇)覆盖率达80%以上,提档升级率达85%。(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信社、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
11.聚焦乡村振兴发展,依托金融机构网点,在县(市、区、特区)、乡(镇)设立集征信咨询、辅助查询、宣传维权、信用培育于一体的“服务乡村征信站(点)”。到2024年,实现乡(镇)全覆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省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
(三)推动有关产品和服务创新
12.推动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创新,指导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发信用报告、反欺诈、风险预警等产品,服务金融机构贷前撮合、贷中预警、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鼓励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入驻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鼓励在黔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充分挖掘市场主体信用价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在黔金融机构,各征信、信用评级机构)
13.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省地方征信平台开设供应链金融等特色板块,支持银行、保险、担保等在黔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人才贷”“乡村振兴贷”“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配置专项额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考核激励,为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黔金融机构)
14.依托省地方征信平台,开展贵阳贵安绿色金融专区建设,支持“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模式创新,推动绿色金融探索实践。开展毕节普惠专区建设,聚焦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旅游等重点领域,实现重点群体名单推送、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绿色属性评价、产品开发、线上融资对接等功能,促进信用信息、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服务场景深度融合,助力毕节普惠金融试验区创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在黔金融机构)
(四)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15.加强征信业务监管,开展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监测专项行动和征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公信力。建立健全征信市场乱象治理协同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处理长期不开展征信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征信机构,严厉打击乱办征信、虚假征信宣传、征信诈骗等行为,实现涉“征信”字样违规企业增量清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在黔金融机构)
16.加强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省级协调机制,强化联合监管,防止监管真空。健全评级结果违约率检验机制和通报机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证监局)
17.强化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探索建立覆盖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投诉调解、打击治理等于一体的多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合力有效化解征信纠纷,规范征信维权行为,切实保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
(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18.持续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生态环境测评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政策制定、考核评估、监管实施等方面的决策参考。(责任单位:省金融生态环境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
19.弘扬社会诚信文化。广泛开展信用知识普及宣传,丰富诚信主题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引导全社会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加强校园诚信文化建设,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定期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宣传活动,巩固青少年诚信文化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贵州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精准指导全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审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好征信体系建设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相应优化调整。
(二)强化政策引导。开展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线上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账款,支持上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持续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在黔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通过省地方征信平台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落地见效,提升地方征信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质量和可持续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做好数据保障。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政务和公共事业数据优质供给,为省地方征信平台提供数据保障。优化提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工作质效,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促进数据有序流通。(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大力推动数据资源在征信领域的场景应用,支持在黔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基于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数据要素价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
(四)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省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等,出台支持地方征信平台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支持供应链融资的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供应链融资的在黔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激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深化宣传引领。用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等宣传渠道,依托移动客户端、自媒体、社交平台等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对征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宣传推广,提升社会公众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附件:贵州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qfbf/202307/t20230718_81014231.html
政策文件: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cfg/szfwj/qfbf/202307/t20230718_81014231.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