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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计划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检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外,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事项的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有关专项检查的,应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信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未列入计划的,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省局实行计划与预算安排联动,相关处室以抽查计划为依据编制双随机抽查经费预算,以预算为约束控制无计划抽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省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本级抽查计划。
二、规范实施过程
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规范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各级信息化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三、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要求,依托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增强抽查检查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高问题发现率,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差异化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以信用风险分类赋能市场监管。
四、推进综合监管
2023年度全省全面推行“X+2”的综合监管模式(X代表抽查事项,2代表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各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实施抽查市场主体时,由任务实施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商信用监管部门一并实施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抽查。各市州、县(市、区)局综合抽查计划制定可按照“X+2”模式或采取其他因地制宜的模式,扎实推进综合监管。
综合抽查计划责任处室要主动协调信用处等配合处室,根据抽查事项共同制定综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省本级综合抽查计划制定情况、实施情况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情况将纳入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绩效考核内容与指标。
各市州、县(市、区)局要在上级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数量要达到存量企业的3%以上,扎实推进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责任处室联系。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下载地址:http://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ywx/xyx/202302/t20230215_29247144.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2/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
(一)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种养殖大户;
(三)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营销经纪人。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主体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及可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信息。
(二)政府监管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检信息等。
(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等。
(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司法裁决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或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相关管理的建设,并对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各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归集的工作开展考核监督。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安信用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组织建设农安信用子系统和数据维护,实现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依据监管职责,负责记录、归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并向监管系统提供信息。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记录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相关管理工作情况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归集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评价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信用值。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等,其中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级,用AAA、AA、A来区分。量化评分在900分以上(不含900分)为AAA级,801分至900分为AA级,701分至800分为A级,601分至700分为B级,501分至600分为C级,401分至500分为D级,400分以下为E级。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为基础,通过监管系统采集、审核信用信息。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初次建立信用档案应坚持正面引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事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B级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监管系统自主填报主体基本信息和行业认可信息。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来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信息、行业管理机构的认证奖励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社会评价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产生后,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记分,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生成相应的信用动态评价结果。
(三)监管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记录、管理产生的监管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系统。
(四)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通过监管系统主动上传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农业农村部门按初始信用评定程序进行审核、记分。
(五)信用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告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主体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综合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良好诚信生产经营、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分别纳入“守信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统一使用监管系统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级(含AAA和A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或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D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一)发现生产或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不达标。
(三)未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E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惩戒名单: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上的。
(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五)被列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初步认定。根据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现场核实情况,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成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初步认定对象,并以书面告知拟列入对象。
(二)评审认定。农安信用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核实后的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通过正式文件和监管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适当减少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助、评优评奖、产品认证、品牌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二)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在重点监控名单生效期限内,适当提高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三)对列入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重点监控名单和惩戒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信用红名单期限为长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红名单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红名单对象信用等级下降且保持3个月以上,取消红名单资格。
(二)重点监控名单由农安信用办公室及重点监控对象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部掌握,不予以公开。当重点监控对象信用等级上升且保持3个月以上,从重点监控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
(三)惩戒名单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当事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从惩戒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纳入监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通过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系统维护单位的工作状况和质量。监管系统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施行。
附件: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下载地址: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302/t20230210_3358214.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2/16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强国建设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分级管理、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其中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指拥有10辆及以上营运货车,且单车总质量4.5吨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有关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相关道路运输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建设与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和维护省级平台,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发布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
(三)组织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四)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应符合省信用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八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全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集并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等。
(二)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上报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具体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等。
(四)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分类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具体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采集从业人员信息须经被采集人同意,并告知相关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区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掌握的道路运输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反应信用主体的登记类信息。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识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反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掌握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资格及职称证书、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以及个人信用评价等反映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表彰、奖励、先进成果等信息。
(二)其他经认定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道路运输经营中严重违约行为信息。
(四)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信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以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政业务相关信息系统业务审批流程归档时,产生新增或更新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广东省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管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系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系统等相关系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业务协同平台和广东省公安、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联网联办系统交换共享信息时,产生新增或更新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报送信用信息。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自动更新。信用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
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第二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集省级平台自动归集的信用信息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道路运输企业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AA级、AAAA级或AAA级、AA级、A级和B级一一对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中AAA级、AA级(累计扣分<3分)、AA级(累计扣分≥3分)、A级和B级一一对应(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一对应的基础上,道路运输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被撤销经营许可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关闭的;
(三)未取得经营许可(备案),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备案)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经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引发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六)在信用管理过程中被发现1次及以上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被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一对应的基础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的;
(二)被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的;
(三)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导致从业单位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六)非法组织、挑头或教唆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七)在信用管理过程中被发现1次及以上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被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多类别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诚信评价及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合并开展,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结合评价期间其不良信用行为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初评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及时核实并更新信息。
经复核的初评结果在其公众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被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被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所属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者来信将不予受理。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或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更新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产生上一年度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九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评价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退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将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共享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并与“信用广东”等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道路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
(二)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个信用评价年度;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转为档案信息。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上述期限均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在其公众网上及时公开。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一)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二)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检查方式;
(三)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并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结合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在有关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范围内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奖惩。
第七章 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者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异议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申请事由,见附件2。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异议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且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满半年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或者接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4)。
(二)受理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于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修复核查。通过受理的修复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修复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其他相关单位核实或现场调查取证的,可延期处理,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修复处理结果(附件5)。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原因和依据。
(五)修复处理。根据处理决定,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有关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归集到省级平台,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公开。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等级与诚信评价体系等级对应关系表
2.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3.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修复承诺书
4.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修复承诺书
5.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ofd
附件1-5.docx附件下载地址:http://td.gd.gov.cn/zcwj_n/bmwj/gfxwj/content/post_4049849.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2/03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评价标准详情: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zfhcxjsj/zcfg/gfxwj/content/post_2780800.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2/01 -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