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气象局,市局有关单位,驻市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承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6日
承德市气象局
承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诚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是以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和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的基础上,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应用于检测活动的信用管理中,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环境。
第四条 承德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六条 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人员素质、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综合评定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详见附件2),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分值<80分为A级,60分≤分值<70分为B级,分值<60分为C级。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内容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状况、办公条件、连续获得信用等级年限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限、检测能力等。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仪器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有效、文件受控。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四)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五)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覆盖所有检测要素,填写规范,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差错率低,检测项目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六)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
(七)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审一次。参评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承德市气象局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在承德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但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应一并提交上一年度的检测资料。
第九条 承德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予以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或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申报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附件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评审组根据其得分情况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应急管理、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后,被查处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被查处情况反馈表》(附件3)。
第十一条 评定结论通过承德市气象局网站,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承德市气象局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承德市气象局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承德市气象局网站、信用中国(河北承德)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荣誉;
(三)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选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B、C级的检测机构实施严管机制,实行强化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一)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
(二)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
(三)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五)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
(六)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因伪造、涂改、借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德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等级信用证书,并将相应结果在信用中国(河北承德)公布。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取得的相应信用等级归入机构信用档案,由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予以应用。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信用机构”。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需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承德市气象局提出申请。承德市气象局自接到申请后,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一年不再发生失信行为的,经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承德市气象局审验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修复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修复后,该机构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承德市气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德市气象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