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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社会信用评价基础标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提供社会信用评价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支持;负责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档案。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建立 本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开,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的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广评价结果应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社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前款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是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守信信用记录与失信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具体指标包含社会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守信践诺加分项信息和失信违诺扣分项信息。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指标(含正向和负向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
(二)评价数据来源、数据分类;
(三)评价模型运算、实施技术;
(四)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五)评价结果公开、共享方式;
(六)救济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全国、全省统一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登记注册的社会信用主体初始社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社会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二)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前款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中每个等级的具体取分标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相应指导。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全国、全省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频次可以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开展频次进行,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开展频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统一建设和管理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迭代更新评价模型,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通过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对社会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进行统一编码标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应执行统一编码规则。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社会信用主体对自身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前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奖惩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并按下列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推广应用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市场信用评价可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补充。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机制,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主体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擅自更改社会信用评价结果等行为进行处理,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投诉及申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办理时限、处理结果告知等具体工作机制,其中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全市统一信用修复操作规范和行业对履行信用修复义务的标准要求。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信息,确保准确反映社会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或纸质材料建档的管理,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https://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306/t20230612_2767462.htm
政策解读:https://www.xm.gov.cn/jdhy/wjjd/wzjd/202306/t20230625_27698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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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2〕52号)进行修订,现在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绍兴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
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
(四)施工企业信用按具备的总承包资质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进行分类评价。企业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分两个类别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五)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第二点实施。
(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施工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三、信用评价方式
(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
(八)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施工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
(九)每个自然月的20日,市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将施工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
房建:
A(优秀):105分以上(含),
B(良好):95—105分(含95),
C(一般):85—95分(含85);
D(较差):85分以下。
市政:
A(优秀):103分以上(含),
B(良好):88—103分(含88),
C(一般):85—88分(含85);
D(较差):85分以下。
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效期为12个月: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档评价,直至E级:
1.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3个月;
2.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6个月;
3.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为12个月。
(十一)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并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
四、评定结果应用
(十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监督管理及其他
(十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政策解读:https://sxcj.sx.gov.cn/art/2023/4/24/art_1229339500_1883573.html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2023/05/12